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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Τ潭,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何新海控制賬戶組于2019年3月4日至7月10日持續交易“金禾實業”股票。在賬戶組合計持有“金禾實業”股票的比例首次達5%(2019年3月4日增至約5.12%)和后續持股達5%(2019年3月6日減至約4.92%、3月22日增至約5.22%、4月10日減至約4.73%、4月12日增至約5.15%)時,何新海未向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繼續交易“金禾實業”股票。
綜上,對何新海上述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共處以220萬元罰款。
何新海控制賬戶組于2018年7月10日至11月20日持續交易“東宏股份”股票。在賬戶組合計持有“東宏股份”股票的比例首次達5%(2018年7月10日增至約5.14%)、后續持股達到5%(2018年11月20日減至約4.68%)和持股比例變動5%(2018年10月17日增至約10.08%、11月16日減至約5.04%)時,何新海未向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繼續交易“東宏股份”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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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上,對何新海上述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共處以220萬元罰款。
中國網財經12月27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福建證監局發布關于對何新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福建證監局對何新海涉嫌超比例持有“東宏股份”(股票代碼:603856)“金禾實業”(股票代碼:002597)股票未按規定報告及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東宏股份”“金禾實業”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明,何新海違法事實如下: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和福建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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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新海控制賬戶組于2019年3月4日至7月10日持續交易“金禾實業”股票。在賬戶組合計持有“金禾實業”股票的比例首次達5%(2019年3月4日增至約5.12%)和后續持股達5%(2019年3月6日減至約4.92%、3月22日增至約5.22%、4月10日減至約4.73%、4月12日增至約5.15%)時,何新海未向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繼續交易“金禾實業”股票。
何新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及《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行為。
當事人:何新海,男,1969年4月出生,住址:福建省政和縣。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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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Τ潭,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福建證監局
《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何新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及《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福建證監局對何新海涉嫌超比例持有“東宏股份”(股票代碼:603856)“金禾實業”(股票代碼:002597)股票未按規定報告及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東宏股份”“金禾實業”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何新海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何新海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Τ潭,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和福建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何新海控制賬戶組于2019年3月4日至7月10日持續交易“金禾實業”股票。在賬戶組合計持有“金禾實業”股票的比例首次達5%(2019年3月4日增至約5.12%)和后續持股達5%(2019年3月6日減至約4.92%、3月22日增至約5.22%、4月10日減至約4.73%、4月12日增至約5.15%)時,何新海未向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繼續交易“金禾實業”股票。
綜上,對何新海上述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共處以22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