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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三條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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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以及《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企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上述違規行為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你企業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以及《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企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上述違規行為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你企業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湖北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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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三條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西藏比鄰醫療成立于2010年11月10日,注冊資本2350萬人民幣,林冬銘(有限合伙人)、方紅、李發明(有限合伙人)、鐘生(有限合伙人)、付于蘭(有限合伙人)、朱雙全(有限合伙人)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張蓉平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42.55%。截至2019年9月30日,西藏比鄰醫療為精測電子第五大股東,持股822.01萬股,持股比例3.35%。
(一)責令改正;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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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原文:
經查,我局發現你企業作為武漢精測電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測電子或公司)股東,于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合計減持精測電子股份136.7萬股,該減持行為未按照你企業在2014年3月24日向公司提交的《關于股份鎖定及減持意向的承諾函》作出的“鎖定期滿后擬減持股票的……減持意向和擬減持數量等信息將以書面方式提前3個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的承諾提前3個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西藏比鄰醫療科技產業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9]45號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以及《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西藏比鄰醫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上述違規行為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于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45號)顯示,經查,西藏比鄰醫療科技產業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西藏比鄰醫療”)作為武漢精測電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測電子”,300567.錛?